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06-2316时44分浏览次数:

承市安监字[2014]51号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充分发挥安全评价作用,根据《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和《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评价报告内容
    安全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符合《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及《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要求,对于报告中开采现状内容,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首先要介绍清楚原有老系统设计情况,然后介绍原有老系统现状,最后介绍本项目情况;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要全面介绍历史及现状的设计、开采情况。具体内容要求:地下矿山要包括原开拓系统及井巷工程布置情况、采矿方法、开采中段、开采标高、通风方式、提升运输方式、防排水设施设置、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采空区等内容;露天矿山要包括原开拓运输方式,台阶数量、高度、坡面角,开采标高、开采深度,安全和清扫平台设置情况,采场边坡稳定性,防排水,运输道路等内容;利旧工程要并说明基本情况及安全状况;废弃系统(工程),要说明其关闭情况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原系统的相互关系和影响,要详细说明原系统中与本项目发生相互影响的部分,如采空区、露天采坑、边坡、排土场等。对于报告中安全管理单元,要说明生产技术机构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同时,应完善以下内容: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
    1、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所依据的技术资料必须包括该项目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范围和方式要与开发利用方案要求的基本相符。
    2、定性定量评价中,要针对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和预测可能发生事故后果和危险等级;分析评价建设方案的安全法规符合性及其合理性。要对每一单元进行评价总结。各单元评价总结时,应根据评价结果,明确可研报告中危险有害因素预防与控制措施的可靠性,提出未受控的危险有害因素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以及消除未受控危险有害因素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附图比例尺大小要与采矿范围大小相匹配,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编写可研报告单位的公章,且须按顺序编号。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1、评价报告中的建设项目名称必须与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批复的名称一致。
    2、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所依据的合法证明文件必须包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所依据的技术资料必须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记录(含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及中间验收记录)、竣工报告及竣工图,施工监理记录和施工监理报告。
    4、建设概况必须详细介绍实际建设情况,不得照抄照搬设计内容,介绍的范围和深度要符合《通知》中的要求。
    5、定性定量评价中,在制定安全检查表时,要以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施工图设计资料和设计变更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对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进行补充完善,要涵盖《通知》中附件8、9的内容。各评价单元必须进行总结,总结中要包括该单元与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符合性以及安全设施有效性两部分。
    6、报告所附的图纸主要为竣工图和现状图,图纸要与现场实际相符。竣工图必须由施工单位按照实际的施工情况出图,且要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相应单位公章。附图要按顺序编号,并能与检查表一一对应。所附图纸要包括《通知》中所列相应图纸。
 (三)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1、定性定量评价中的安全检查表,要参照安全验收评价的安全检查表制定,各评价单元的总结要参照安全验收评价进行总结。
    2、报告所附的图纸主要为现状图,图纸要与现场实际相符。现状图必须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实际的开采情况出图,且要有测绘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相应单位公章。附图要按顺序编号,并能与检查表一一对应。所附图纸要包括《通知》中所列相应现状图纸。
    二、进一步强化评价报告审核制度
    各评价机构要把内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核、过程控制负责人审核“三级审核”制度落实到位,通过安全评价全过程的控制,切实提高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和水平。
    三、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各评价机构要建立评价项目回访制度,各评价机构至少每半年对被评价企业走访一次,把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与企业生产现状逐项对照核查,发现企业未落实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走访记录要留存到企业一份,以便于企业按要求整改完善。
    四、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的监督检查
    安监部门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和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执法检查工作中,要把安全评价报告质量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既要检查企业是否进行了安全评价,对安全评价报告指出的安全隐患、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措施是否进行了整改落实,也要检查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情况的符合性,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同时要检查评价机构回访情况。
    五、进一步加大安全评价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对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的评价机构,依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2号令)严厉惩处,并视情况停止其在承德地区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评价业务。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