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2015-08-0100时00分浏览次数:

承市安传[2015]5号
承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安委传[2015]3号)要求,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立即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排查时间
从即日起至10月31日。
  二、排查范围
  全市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
  其中重点是:
  (一)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等工贸企业;
  (二)道路交通、水运、铁路、通讯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三)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电力等工业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四)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五)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场所)、旅游景点、文物古建、学校、医院、敬老院、福利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七)各县区、各单位确定的其他范围。
  三、排查方式
  (一)以企业自查自改为主;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随机抽查、暗查暗访、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指导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整改;
  (三)可以通过政府或企业购买服务方式,请专家、中介机构排查隐患等方式进行。
  四、排查内容
  (一)共性内容
  1.企业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情况;
  2.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分工及落实情况;
  3.企业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4.企业隐患排查建档、登记、上报情况。
  (二)各行业领域内容
  1.煤矿。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治措施落实、通风系统运行情况;受水患威胁矿井建立水患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探防水综合措施落实情况;矿井使用淘汰明令禁止设备及防灭火、防冒顶工作落实情况。
  2.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尾矿库汛期“四个一律”、“五个到位”执行情况;是否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情况。
  3.道路交通。严查超员超速超载、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车辆“带病”运行和疲劳驾驶等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管理情况;老旧客滚船的安全及运行情况,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使用情况。
  4.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等措施落实情况。
  5.消防。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6.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现场管理,重大危险源点监测监控,检维修、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场所的检测报警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中毒设施的设置及安全可靠情况。
  7.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和安全禁令情况;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情况;是否存在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情况;是否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网点,以及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网点。  
8.民用爆炸物品。是否存在“四超”、“三违”,将民用爆炸物品(含硝酸铵及半成品)销售给非法用户,对用户手续审查不严或保存资料不完整,储存地方收缴的民爆物品或违反规定使不同性质的民爆物品同库存放,未能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审批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
  9.冶金有色建材。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有限空间、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动煤气、动火等危险作业,高温冶炼、铸造场所违规使用非冶金专用起重设备,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生产、浇筑、吊装和运输作业等问题。
  10.水利。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情况;河道违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较大河段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况;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11.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日常维修保养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情况;民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冷库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产业聚集区企业的锅炉,是否存在非法制造、安装和改造现象。
  12.教育。学校安全管理、校舍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卫生管理情况,水、电、暖、气设施设备等内部安全管理情况;校车管理情况。
  其他行业领域也要立足实际,针对近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当前,正值暑期和主汛期,9月份要开展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活动,10月份又遇“黄金周”,做好这一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各级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政治任务,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切实加强对隐患大排查活动的组织领导,落实职责责任,制定细化方案,严密组织实施,认真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不出现大的问题。各县区、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于8月10日前报市安委办。
  (二)严查重罚,确保实效。此次隐患大排查要以排查隐患、堵塞漏洞、强化基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不图形式,不走过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采取专项督导、抽查暗访、执法检查等形式,做好隐患大排查的督导检查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要求,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排查,不放过任何制度规章、任何环节部位、任何岗位人员,确保企业隐患排查率做到100%,县区对企业隐患排查活动抽查检查率不低于30%,市直各有关部门对企业隐患排查抽查检查率不低于10%。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零容忍”,对于能够马上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严格按照“五落实”的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于拒不整改或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停产关闭;对发现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依法严格查处。要强化问责,对于态度消极、工作不力的,要约谈警示,由于不作为而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责。同时,要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进行广泛宣传。政府部门督导检查和企业自查自改中要善于运用事故案例向企业、向职工宣讲危害和教训,强化安全教育和警示作用,扩大和增强隐患排查效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隐患排查,举报事故隐患单位,对排查不认真、走过场,有隐患不整改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请各县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将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活动总结于11月5日前报省安委办。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于明珠  2055882   2055787(传真)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