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2019-04-0310时17分浏览次数:

 承市应急字[2019]25

 

各县、自治县、市、区应急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监察支队:

我局制定的《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请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2019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意见>的通知》(冀安监管办[2017]2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分类分级监管和“双随机”检查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通过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一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二是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章生产经营行为;三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四是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三、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18500天

目前,市应急管理局定编在册人数为80人,实际在岗人员74人,全部纳入行政执法人员计算。2019年全年共365天,有52周,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1=250天。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50×74=18500天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1919天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18500-11391-5190=1919天。

其中:重点检查工作日1429天,一般检查工作日490天。

(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11391天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预计需用720天。

2.实施行政许可:预计需用8980天。

3.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预计需用400天。

4.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预计需用180天。

5.开展对中介机构检查32天。

6.开展宣传培训245天。

7.开展督导专项检查432天。

8.备案:160天。

9.听证:30天。

10.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8天。

11.机动性执法检查:184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5190天

1.机关值班:预计需用750天。

2.参加学习、考核、培训、会议:预计需用1850天。

3.检查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预计需用1480天。

4.参加党群活动:预计需用740天。

5.法定年休假、病假、事假:预计需用370天。

详见附件1

四、检查范围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意见>的通知》(冀安监管办[2017]251号)要求,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意见>的通知》(冀安监管办[2017]251号)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检查安排

(一)重点单位数量及频次

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等领域共有重点生产经营单位96家。其中:煤矿4家、非煤矿矿山企业34家,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27家、冶金等工贸企业31家。

企业名单见附件2。

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二)检查数量

全年计划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不少于335家。

1.检查重点单位233家,占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69.6%。其中:煤矿6家、非煤矿矿山企业87家、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企业63家、冶金等工贸企业77家。

2.采取“双随机”方式检查一般单位102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30.4%。其中:煤矿2家、非煤矿矿山企业32家、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企业33家、冶金等工贸企业35家。

(三)重点检查内容

详见附件3。

(四)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4。

六、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队)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检查装备力量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规律,编制本科室(队)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队)应当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

(二)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四)调整、报批程序

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由相关科室(队)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主管局领导同意,提交政策法规科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施行,并形成正式文件。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定相应工作量,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政策法规科重新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明晰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责任的有效举措。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队)应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事项,不能以人员、装备、时间不足为由影响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维护监督检查计划的严肃性。

(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队)要深入分析全市范围内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监督检查的各个环节,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得当、文书填写规范,持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

(三)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治理。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要求,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挂证虚聘、转借资质、转包合同、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简化服务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纠正和解决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严格监督检查纪律。全市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监督检查对象的监督。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 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2. 2019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3.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4.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表

关于印发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