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市应急财[2020]4号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
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为深入推进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规范机构从业行为,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和《河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冀应急[2019]20号)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机构从业中存在的问题,市局决定加强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从业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部分机构未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机构应当通过“河北省互联网+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登记有关信息。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服务前7个工作日内,登录平台进行书面告知,接受项目所在地应急局监督抽查。没有告知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现场勘验(检测检验)人员应不少于两名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工作。现场勘验(检测检验)人员应在委托单位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原因不能拍照(摄影)留证的,需委托单位书面确认。
二、执法要求
各县区局应加强对机构的执法检查,重点对机构资质保持、过程控制执行、机构转借资质、恶性竞争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对技术服务报告内容的符合性、涉及虚假签字、有重大疏漏或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查力度,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明确职责
鉴于部分县区局未明确机构监督管理职责,为便于接洽工作,协调配合,请各县区局明确股室及一名同志负责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2020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