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市应急煤[2021]25号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加强全市煤矿雨季“三防”
安全工作的通知
承德县、兴隆县应急管理局、承德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煤矿雨季“三防”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应急煤〔2021〕61号)和《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冀应急非煤〔2021〕65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至辖区内煤矿企业,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高度重视,早安排、早部署
各煤矿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煤矿雨季“三防”工作,切实加强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煤矿雨季“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有针对性的雨季“三防”工作方案,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应急措施到位。
二、切实落实雨季“三防”各项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煤矿防治水机构和防治水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健全防治水机构,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健全探放水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组织对水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做到领导、机构、人员、预案和应急物资五落实,严防淹井、透水等水害事故发生。
(二)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含水层及岩溶、断层、陷落柱等构造发育情况、矿区范围内老窑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等,确定探水警戒线。整合技改矿井必须将井田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情况和巷道布置情况准确绘制在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巷道掘进必须做到有掘必探。
(三)加强矿区排、泄洪设施的维护检查。煤矿企业必须掌握所在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等资料,对地表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进行疏导、修缮,必要时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措施;填实原废弃或关闭井口及井田内地表塌陷区,防止地表水倒灌井下;观察地表水流情况,防止山体滑坡。
(四)加强井田范围内地表危险区域巡查。要安排专人对井田范围内和周边的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水体、河流、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加强对河流流量变化情况的监测,特别是暴雨灾害期间,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
(五)配齐探放水设备。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推广配备使用物探、化探、钻探相结合的方式,查清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和煤层赋存情况。凡是未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的,一律不得进行井下采掘作业。
(六)全面检查矿井排水系统,进行联合排水试验。雨季来临前必须全面检查矿井水泵、管路和供电等设备设施可靠性,及时清理水仓,保证主、副仓容积符合规定,并对井下排水系统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七)安装完善防雷电装置。煤矿企业必须在地面炸药库、瓦斯抽放站、通风机房、压风机房、矿井变电站(所)等建筑物按防雷接地规范安装防雷系统,在35KV以上供电线路安设架空避雷线,并经气象部门检测合格。进入矿井的裸体金属管路、轨道、电缆等,在井口处必须按规定在井口进行不少于两处接地;轨道在入井30米范围大于一列车长度内进行两处绝缘隔离。入井的监测监控和通信线路、矿井监测监控室、通信中心、调度室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八)强化煤矿供用电安全管理。煤矿企业要加强内部供电线路、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供电安全。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加强和供电企业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区域停送电信息,完善供电应急处置预案,严防因停电引发煤矿安全事故。供电不稳定的煤矿企业,必须装备自备电源,自备电源功率必须满足矿井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并处于完好状态,确保矿井电网停电能立即启动、正常运行。
(九)加强信息联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的预报预警协调联动,了解气象情况,掌握暴雨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可能引发洪水的情况。煤矿企业必须安排专人提前咨询掌握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相关信息,做好预警预报。
(十)严格停电撤人和恢复生产作业的安全措施。遇大雨、暴风、雷电等恶劣天气,煤矿必须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井下恢复作业前必须制定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三、加强雨季“三防”应急值守
(一)严格防汛值班制度。各煤矿企业要强化防汛值班工作,严格落实24小时调度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和安全情况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汛期安全生产动态,保证安全生产信息上下畅通。
(二)加强应急处置。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成立抢险队伍,储备必要防汛物资,在雨季来临前必须组织职工开展专门培训和应急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和险情,必须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助工作。
四、开展雨季“三防”专项安全检查
承德县、兴隆县应急管理局、承德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要开展一次雨季“三防”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防治水机构、防洪防雷设施、防汛物资、供电系统、防治水措施及人员配备和值班巡查等情况,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立刻停产(停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顶格处罚。各驻矿专家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巡查监督,盯死看牢,严防煤矿冒险作业。
附件:《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煤矿雨季“三防”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应急煤〔2021〕61号)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冀应急非煤〔2021〕65号)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