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市应急非煤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通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2022-04-1915时17分浏览次数:
承市应急非煤〔2022〕32号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

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冀应急非煤〔2022〕46号)转

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举报奖励公示公告工作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矿安〔2021〕47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矿安宗〔2022〕8号)和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防范瞒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冀应急非煤〔2021〕132号)、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冀应急非煤〔2022〕46号)要求,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非煤矿山企业要明确完成时限、

责任人员、督办人员、验收单位,按要求完成举报奖励公告

告知工作;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在2022年5月30日前完

成举报奖励牌板悬挂工作;县、乡进行全面检查、市局重点

抽查,对未悬挂和未按要求悬挂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式《金属

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举

报奖励有关规定。

二、进一步加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工作的实际情况,

在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者通过电视、广播等形式宣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相关规定等;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利用宣传栏、宣传展板、班前班后会、警示标志标语、安全知识竞赛、举报奖励等安全知识培训,持续加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工作,推动形成社会、企业共同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的良好气氛。

三、深入开展举报奖励督导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主动作为,积极开展举报奖励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规定落实落细;要加强举报人保密工作,涉及举报人的信息要列入保密工作范围;要及时开展核查,根据举报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决不能走过场、走形式,一经发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举报内容,要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标准,及时主动兑现奖励。

         请各县(市、区)应急局将此通知发至非煤矿山企业,

督促企业落实相关要求,于2022年5月31日前统计好举报奖励公告牌板悬挂情况并报市局。

    

联系人:王士学    电话及传真:0314-2055939

邮箱:yjjfmk@chengde.gov.cn

 

附件:1.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2.各县(市、区)举报奖励公告牌板悬挂情况统

计表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9月1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 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八)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十)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十二)危险级排土场。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四)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六)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八)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十二)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