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市应急非煤〔2022〕48号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承德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和
选矿厂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市局制定了《承德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和选矿厂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5月16日
承德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和选矿厂
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硬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矿安〔2022〕70号),扎实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切实强化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提升选矿厂安全生产水平,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前期市局下发的《承德市金属非金属地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承市应急非煤〔2021〕34号)、《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选矿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承市应急非煤〔2022〕1号),按照省厅《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和选矿厂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冀应急非煤〔2022〕65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贯彻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选矿厂安全生产基本条件》(DB13/T5545-2021)为主线,以规范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完善安全基础设施、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围绕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和选矿厂安全关键因素及事故易发多发环节,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肃查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整治范围
生产、基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所有安全监管在册的选矿厂。
三、重点整治内容
(一)外包工程重点内容
1.资质方面。重点查处没有建筑施工或安全生产许可资质、资质不符、资质过期、资质挂靠,以及非法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检查是否存在不顾自身力量、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承接矿山相关业务的情形,是否对下属企业及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等。
2.人员方面。重点查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考核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安全培训合格;项目部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是否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等。
3.安全管理方面。重点查处“三项制度”是否符合施工作业需求,是否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到位;是否与矿山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是否存在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行为;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是否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奖惩考核;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组织演练;采掘施工企业对项目部是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等。
4.项目部方面。重点查处项目部是否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是否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发包单位是否按规定提取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使用到位;是否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制定特种作业、动火作业、交叉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落实等。
(二)选矿厂重点内容
1.一般规定方面。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并落实选矿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是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职责。
2.选矿厂建设方面。厂址及厂区布置、建构筑物、厂房通道、主要操作通道、通道坡度、电力装置等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是否存在采用非阻燃材料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
3.生产运行方面。设备裸露的转动部分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罩或防护屏;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测检验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带式输送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是否开展了自动化升级改造等。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消除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作业行为,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严禁设备运转、带电情况下冒险作业,严禁从业人员进入矿石流动空间作业,严禁安全防护不全、专人监护不到位等违规作业。遇有故障处理、更换部件、局部设备调整、清扫设备及其他突发情况等,要提前做好现场处置措施及应急救援方案。
4.安全管理方面。选矿厂入口醒目位置和主要设备周围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标志;现场显著位置是否设置内容齐全的安全风险公告栏;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安全检查;是否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是否建立健全危险品贮存、发放、配制和使用制度,并指派专人管理;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审批等。
5.拟复产复工的选矿厂。要严格把好复产复工关口,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复产复工选矿厂进行“诊脉”,杜绝存在安全隐患的“带病”企业复产复工,落实好复产复工备案制度;并对非阻燃材料建设的选矿厂进行“回头看”核查工作,查漏补缺,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及资质单位进一步核实核查选矿厂厂房,核查中发现非阻燃材料建设的厂房,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督促企业立即更换为阻燃材料;未进行自动化改造和非阻燃材料建设的厂房企业一律不予复产复工。
6.长期停产的选矿厂。对辖区内长期停产的选矿厂开展调查,查明有关情况并登记建档,杜绝长期停产的选矿厂擅自恢复生产,之而引起事故的发生;通知供电部门对长期停产的选矿厂停供生产用电,督促各乡、镇(街道)严格按照《承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长期停产停建和已关闭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承市安办字〔2021〕20号)要求对辖区内选矿厂进行巡查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值班值守情况、停产措施落实情况、是否私自用电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恢复生产情况等。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11月底结束,各项工作接续进行:
(一)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各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对照《承德市金属非金属地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承市应急非煤〔2021〕34号)、《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选矿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承市应急非煤〔2022〕1号)文件要求,开展“回头看”自查工作,做好巩固提升;二是结合本次安全专项行动整治重点内容,对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立即认真组织自查自改,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加强人员培训、加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加强危险物品管理、加强设备设施和作业管理,全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能力。企业自查自改贯穿于行动始终。
(二)县级开展监督检查。自7月初至9月底,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监管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和选矿厂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检查要做到生产企业的全覆盖,确保监管无遗漏、无盲区;检查要与非煤矿山汛期督导、专家“会诊”隐患排查等工作有机结合,提高工作效率;要把安全执法作为重要手段,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依法处罚并监督企业整改到位。对前期排查出的问题进行“回头看”检查,重点是查看问题是否整改到位,是否存在隐患重复出现等情况。
(三)市级组织督导抽查。自9月1日起至活动结束,市局抽取50%以上的县(市、区)、20%以上的生产企业进行督导检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县(市、区)及时整改到位,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不扎实的,予以全市通报。
五、有关要求
(一)要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选矿厂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等规章、标准的宣贯,研究制定本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强化举措,严明奖惩,扎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和选矿厂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强化正面宣传引导,狠抓反面典型曝光,行动期间,每个县(市、区)要至少向市局推荐1家正面典型企业,至少在当地主要媒体曝光2家负面典型企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安排部署专项整治行动,突出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要督促本单位对照整改重点内容,认真组织自查自改,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2022年6月底前,要形成书面自查自改报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三)要按照《矿山外包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选矿厂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见附件1、附件2),逐项进行自查自改和监督检查,详实记录检查结果,经现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2022年11月10日前,各县(市、区)要将本地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和选矿厂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上报市局。联系人及电话:王士学,郝立民,2055939。
附件:1.矿山外包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2.选矿厂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3.应急管理部门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重点事项 | 序号 | 具体内容和要求 | 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 检查人员 |
一、资质情况 | 1 | 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建筑资质等证书是否有效。 | ||
2 | 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是否及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 |||
3 | 是否存在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
4 | 是否存在以项目部(分公司、办事处)名义对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安全管理协议。 | |||
5 | 是否存在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包采掘工程。资质条件是否和从事的矿山作业相匹配。 | |||
二、人员情况 | 6 |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内容是否与承包项目相符合。 | ||
7 |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证书,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实际生产需求,并持证上岗。 | |||
8 | 是否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要求,配备相应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
9 | 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为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且未在其他项目部或者单位兼职。 | |||
10 | 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 | |||
三、安全管理资料 | 11 | 是否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奖惩考核。 | ||
12 | 是否制定符合企业现状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
13 | 三项制度是否公开发布,是否及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 |||
14 | 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组织演练。 | |||
15 | 是否成立应急救援组织,并签订救护协议。 | |||
16 | 是否与矿山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是否存在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行为的。 | |||
17 | 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
18 | 采掘施工企业对项目部是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 |||
四、项目部安全管理情况 | 19 | 省外矿山采掘施工项目是否向作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 ||
20 | 项目部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是否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 |||
21 | 是否有满足现场作业要求的装备,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实施。 | |||
22 | 矿山采掘施工项目是否全部录入全国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 |||
23 | 发包单位是否按规定提取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的;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使用到位的。 | |||
24 | 项目部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
四、项目部安全管理情况 | 25 | 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 ||
26 | 是否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
27 | 是否制定特种作业、动火作业、交叉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落实。 | |||
28 |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周对作业现场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等。 | |||
29 | 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整改治理。 | |||
30 |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行为。 |
附件2
选矿厂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重点事项 | 序号 | 具体内容和要求 | 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 检查人员 |
一、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职责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
2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3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
4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
5 |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6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7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
8 | 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 |||
9 |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 |||
10 | 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 |||
11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 |||
12 | 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 |||
二、一般规定 | 13 | 选矿厂建设单位应依法取得有效的工商登记手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依法获得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批复。 | ||
14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由选矿厂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归档备查。选矿厂安全设施的施工,应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选矿厂试运行(投产)前,应由选矿厂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归档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
15 | 选矿厂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 |||
16 | 选矿厂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选矿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
17 | 选矿厂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
18 |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选矿厂应设立班组安全员,并明确和落实其安全职责。 | |||
19 | 选矿厂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GB 39800.4)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
20 | 选矿厂应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 |||
三、选矿厂建设 | 21 | 选矿厂应具备建厂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不应布置在矿体上、采矿陷落区和爆破危险范围内以及有岩溶、流砂、淤泥、湿陷性黄土、断层、塌方、泥石流、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 | ||
三、选矿厂建设 | 22 | 厂址应避免洪水淹没,场地的设计标高应高出当地计算水位0.5m以上。 | ||
23 | 厂区总体布局应符合GB 50612、GB 50782、GB 50187、GB 50016的规定。 | |||
24 | 建构筑物位置、防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厂区道路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等厂区布置应符合GB 50016、GB 4387、GB J22的规定。 | |||
25 | 选矿厂地基基础应符合 GB 50007的规定。 | |||
26 | 长度超过60m的厂房,应设置两个主要通道。主要通道的楼梯倾角,应不大于45°。楼梯每个踏步上方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2m。 | |||
27 | 主要操作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一般设备维护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0m,通道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0m。 | |||
28 | 通道坡度达到6°~ 12°的应加防滑条;坡度大于12°的应设踏步。经常有水、油脂等易滑物质的地坪,应采取防滑措施。 | |||
29 | 高度超过0.6m的平台,周围应设置栏杆,平台上的孔洞应设置栏杆或盖板,必要时,平台边缘应设置安全防护板。 | |||
30 | 天桥、通道及走梯,应用花纹钢板、钢格板等防滑材料制作。直梯、斜梯、栏杆及平台的制作,应符合GB 4053(所有部分)的规定。 | |||
31 | 选矿厂电力装置应符合GB 50070的规定,供变电设施、动力机械控制、厂房照明、防雷与接地应符合GB/T 18152-2000的规定。 | |||
四、生产运行 | 32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
33 |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
四、生产运行 | 34 | 选矿厂应按照DB13/T 2929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 | ||
35 | 设备裸露的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或防护屏,防护罩、防护屏应符合GB/T 8196的规定。 | |||
36 | 设备的开关和控制箱应设置在设备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控制箱应满足上锁要求,湿式作业应具有防潮、防水措施。 | |||
37 | 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应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 |||
38 | 选矿厂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测检验应符合AQ/T 2075的规定。 | |||
39 | 原矿仓口周围(进出车处除外)应设防护栏杆,汽车运输给料应设置车挡。 | |||
40 | 选矿厂应有防止和处理固定格筛卡矿、破碎机棚矿(囤矿或过铁卡矿)以及进入机体检查处理故障的安全措施。 | |||
41 | 带式输送机运输,应符合GB/T 14784的规定。通廊墙壁与输送机之间的距离,经常行人侧不小于1.0m,另一侧不小于0.6m。人行道的坡度大于7°时,应设踏步。皮带机显著位置应悬挂“设备运转中,严禁检修、打扫和注油”标识牌。 | |||
42 | 选矿厂起重设备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主要零部件、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与管理,应符合GB/T 6067.5-2014的规定。 | |||
43 | 设备产尘点应采取密闭除尘、喷雾洒水、湿式作业等综合防尘措施。 | |||
44 | 选矿厂应组织制定并落实破碎、筛分、磨矿、分级、选别、脱水、运输、起重等有关工艺、环节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 |||
四、生产运行 | 45 | 原矿、精矿及尾矿的取样点,应设在便于取样、安全稳妥的位置。 | ||
46 | 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 |||
47 | 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料仓、泵池等矿石流动空间。 | |||
48 | 作业人员进入停止运转的设备内部或上部,应切断电源,锁上电源开关,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标识牌,并设专人监护。 | |||
49 | 运转设备的故障处理、部件更换、设备部件的局部调整、皮带松紧的调整、设备清扫等作业,应停车进行。 | |||
50 | 检修设备前应切断电源,锁上电源开关,在操作箱上挂好“正在检修、禁止合闸”标识牌后,方可作业。 | |||
51 | 设备大、中修后,应经选矿厂(车间)主管技术负责人、主管安全负责人和设备使用者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52 | 多层作业或危险作业,应设专人监护,并采取防护措施;进行高处作业(包括45°以上的斜坡),应按规定配备并使用安全带;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气体检测仪。 | |||
五、安全管理 | 53 | 选矿厂入口醒目位置和主要设备周围应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 2894和GB/T l4161的规定。 | ||
54 | 现场显著位置应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 |||
55 | 选矿厂应按照DB13/T 2937-2019描述的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因素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制定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和方案,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和隐患治理信息台账,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
五、安全管理 | 56 | 选矿厂应定期组织综合检查、日常检查、专业检查和专项检查,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班组织一次。 | ||
57 | 选矿厂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
58 | 选矿厂应建立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药剂、化验用药剂、放射性元素等危险品贮存、发放、配制和使用制度,并指派专人管理。 | |||
59 | 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和噪声严重超标的作业岗位,应设置与作业环境隔离的观察休息室。 | |||
60 | 选矿厂应根据气候特点采取防暑降温和防冻避寒措施。 | |||
61 | 厂房、库房、站房、地下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安全疏散门向外开启。 | |||
62 | 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不应动用明火;必须动用明火时,应提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方可进行。 |
附件3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类型 | 检查企业数量 | 发现问题和 隐患数量 | 问题和隐患整 改合格数量 | 下达整改指令书份数 | 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数量 | 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总数额 (万元) | 其中:对主要负责人处罚数量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数量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数量 | 推荐正面企业数量 | 曝光负面企业数量 | |||||
小计 | 一般 隐患 | 重大 隐患 | 小计 | 一般 隐患 | 重大 隐患 | 累计处罚人次 | 处罚 数额 (万元) | |||||||||
矿山外包 工程 | ||||||||||||||||
选矿厂 | ||||||||||||||||
合计 |
填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注:本表中,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总数额包括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