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目录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市级业务 | 备注 |
1 | 自然灾害捐赠 | 省级、市级、县级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五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
2 | 接收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地震预测意见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
3 | 防震减灾科普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四十五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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