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评估和统计科行政处罚公示表
2024-01-1214时21分浏览次数:
调查评估和统计科行政处罚公示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地方编码数据更新时间戳备注
(冀承)应急罚〔2023〕调查3号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罚款
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棒材系统颗粒物超低排放治理项目“5·16”较大坍塌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唐山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91130229MA07RNAQX3



马金照罚款149万元2024/1/9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4/01/12
(冀承)应急罚〔2023〕调查3-1号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罚款
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棒材系统颗粒物超低排放治理项目“5·16”较大坍塌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马金照自然人




罚款6.48万元2024/1/9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4/01/12
(冀承)应急罚〔2023〕调查3-2号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罚款
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向作业现场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未及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棒材系统颗粒物超低排放治理项目“5·16”较大坍塌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晏长海自然人




罚款2.88万元2024/1/9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4/01/12
(冀承)应急罚〔2023〕调查3-3号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罚款
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棒材系统颗粒物超低排放治理项目“5·16”较大坍塌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棒材系统颗粒物超低排放治理项目“5·16”较大坍塌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张连仲自然人




罚款3.06万元2024/1/9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4/01/12
(冀承)应急罚〔2023〕调查3-4号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罚款
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在施工现场履职,未及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棒材系统颗粒物超低排放治理项目“5·16”较大坍塌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张维自然人




罚款2.16万元2024/1/9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4/01/12
(冀承)应急罚〔2023〕调查3-5号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罚款
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棒材系统颗粒物超低排放治理项目“5·16”较大坍塌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林海全自然人




罚款2.88万元2024/1/9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4/01/12
(冀承)应急罚〔2023〕调查3-6号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罚款
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班组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棒材系统颗粒物超低排放治理项目“5·16”较大坍塌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温清峰自然人




罚款2.52万元2024/1/9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