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评估和统计科行政处罚公示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备注 |
(冀承)应急罚〔2023〕调查3号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罚款 |
| 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棒材系统颗粒物超低排放治理项目“5·16”较大坍塌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唐山安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91130229MA07RNAQ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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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金照 | 罚款149万元 | 2024/1/9 |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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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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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承)应急罚〔2023〕调查3-1号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罚款 |
| 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棒材系统颗粒物超低排放治理项目“5·16”较大坍塌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 马金照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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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6.48万元 | 2024/1/9 |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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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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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承)应急罚〔2023〕调查3-2号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罚款 |
| 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向作业现场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未及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棒材系统颗粒物超低排放治理项目“5·16”较大坍塌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 晏长海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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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2.88万元 | 2024/1/9 |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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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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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承)应急罚〔2023〕调查3-3号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罚款 |
| 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棒材系统颗粒物超低排放治理项目“5·16”较大坍塌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棒材系统颗粒物超低排放治理项目“5·16”较大坍塌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 张连仲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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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3.06万元 | 2024/1/9 |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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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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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承)应急罚〔2023〕调查3-4号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罚款 |
| 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在施工现场履职,未及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棒材系统颗粒物超低排放治理项目“5·16”较大坍塌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 张维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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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2.16万元 | 2024/1/9 |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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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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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承)应急罚〔2023〕调查3-5号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罚款 |
| 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棒材系统颗粒物超低排放治理项目“5·16”较大坍塌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 林海全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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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2.88万元 | 2024/1/9 |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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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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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承)应急罚〔2023〕调查3-6号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罚款 |
| 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班组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棒材系统颗粒物超低排放治理项目“5·16”较大坍塌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 温清峰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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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2.52万元 | 2024/1/9 |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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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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