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驻承德县利汇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等案执法检查公示
2025-11-0715时12分浏览次数:
序号检查对象抽查部门抽查时间检查人员抽查结果
1承德县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驻承德县利汇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等案矿山监察科2025.10.24-26郎勇  梁子良2025年10月15日14时50分承德市应急管理局收到群众实名举报信,反映承德县利汇矿业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问题隐患,为减少对企业的检查频次,2025年10月24日至26日承德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国家矿山监察局河北局监察执法四处对承德县利汇矿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举报反映的违法单位为承德县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具体问题为:1.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发现,2025年9月28日14时15分1辆无KA标志的运输车辆从主硐口出来运输石料,经实地查看,发现承德县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驻承德县利汇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共有2辆无KA标志运输车辆2.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发现,2025年10月4日9时14分,承德县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驻利汇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一辆未取得矿安标志的载人无轨胶轮车从主斜坡道入井。3.通过核查承包单位资质发现,矿井现布置3个掘进工作面,每个工作面每天分两班或三班作业,承德县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驻利汇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只配备了3名安全检查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1中严重裁量幅度的情形,作出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