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2022年4月20日13时左右,宽城满族自治县众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派遣到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破碎车间的劳务人员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2年6月12日1时29分左右,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对选矿厂磨选车间7号球磨机筒体内部更换衬板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2名维修工人死亡。
2022年7月15日14时39分左右,宽城满族自治县通创矿业有限公司铁选厂破碎车间转运料仓C号带式输送机(以下简称“C皮带”)安装托辊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上述3起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均未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022年8月24日、10月9日,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先后接到《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宽城天宝集团亡人事故进行核查的通知》(冀应急核[2022]36号)、《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承德天宝集团铁矿选厂发生4起亡人事故进行核查的通知》(冀应急核查[2022]1号),要求核查承德天宝集团铁矿选厂郑军、王振军、高荣清、高义清死亡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分别以市安委办名义先后向宽城县政府发函,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要求,依法成立核查组,组织核查处理,按时反馈核查结果。2023年5月23日,经宽城县政府核查组核查,认为郑军、王振军、高荣清、高义清死亡均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死亡。
2024年7月15日,省委第七专项巡视组向中共承德市委交办了《关于移交承德天宝集团涉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问题线索的函》,2024年7月16日,市纪委监委牵头成立了市委联合工作组,对省委第七专项巡视组交办的问题线索进行核实了解。经核查,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2022年6月12日发生一起2人死亡的机械伤害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属实,宽城县人民政府原事故核查组认定结论失实。
2024年7月,河北省委第七专项巡视组对我市矿产资源领域开展巡视期间,7月19日众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宝向宽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动投案,报告了该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在金海公司选矿厂劳务派遣人员在处理皮带机首轮处溜槽堵料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7月19日,宽城满族自治县通创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陈静新向宽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动投案,报告了该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在铁选厂破碎车间转运料仓C号带式输送机安装托辊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4年7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承德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相关人员组成的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
“6·12”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专家组,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承德市纪委监委同步成立追责问责组,依法依规依纪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开展调查。
2024年8月14日,承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4·2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宽城满族自治县通创矿业有限公司“7·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与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6·1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合并提级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瞒报过程及宽城县政府核查组核查过程,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市纪委监委追责问责组提出了责任追究建议。
二、宽城金海矿业“4·2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概况
(1)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矿业公司”)。位于宽城满族自治县东黄花川乡东黄花川村,为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独立法人单位,成立于2004年3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827763437817T,法定代表人陈静新,现有职工331人。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金属矿石销售,矿物洗选加工,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6月事故发生时,原法定代表人陈翠云,主要负责人王卫民。
(2)宽城满族自治县众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劳务公司”)。位于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族东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827MAOFD25X97,法定代表人、经理王志宝,成立于2020年8月24日,主要从事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4月6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众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车间内岗位作业外包合同》,合同名义为外包,实为派遣人员从事破碎车间及球磨车间岗位作业,该公司无《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4月10日,高义清与宽城众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雇佣合同书》,并由宽城众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派遣到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工作。
3.人员伤亡情况
高义清,男、48岁,宽城众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皮带工。
4.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75.21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2年4月20日13时左右,金海矿业公司破碎车间128米皮带机首轮处溜槽堵料,高义清在皮带机未停车的情况下,拿铁锹(全长约1.6米)去处理溜槽堵料时,铁锹把被卷入正常运转的皮带机下带面与转向轮之间,随即高义清顺势被铁锹拖拽进转向轮与首轮支架顶部横梁之间空隙,随着皮带机运转方向一直拖拽过横梁后,从皮带机支架间空隙坠落,落至首轮支架2.26m基础平台上。
2.事故救援情况
2022年4月20日13时30分左右,金海矿业公司选矿厂破碎车间当班破碎班长龙宝军在巡查至128米皮带机首轮处时,发现高义清趴在128米皮带机首轮支架基础平台上,立即给安全员李华打电话报告,因李华当时不在金海矿业公司,随后又给安全员张俊桥打电话报告,张俊桥从安全科赶到事故现场后,让龙宝军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3点55分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急诊科接到龙宝军救援电话。同时,张俊桥向经理王卫民和生产副经理唐红利打电话报告,14点10分左右唐红利到达事故现场,此时王卫民已在事故现场,王卫民向高义清(意识清醒)询问了伤情和事发原因,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后,龙宝军、邵占平和随车医护人员一起用担架将高义清抬上救护车,唐红利安排张俊桥随车陪同,将高义清送往医院抢救。15点17分送到宽城县医院由医务人员接诊急救,至16点22分高义清因呼吸、心脏骤停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瞒报、谎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金海矿业公司和众邦劳务公司均未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瞒报该起事故。
1.事故瞒报过程
高义清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抢救期间,王志宝来到医院与王卫民、唐红利、张俊桥和死者家属共同等候,2022年4月20日16点22分高义清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天17点至次日凌晨2点,王志宝、王卫民与死者妻子邵秀环及其亲属在医院附近宾馆协商赔偿,确定高义清死亡赔偿金175万元,由王志宝以个人账户分批支付给高义清妻子邵秀环。
王志宝认为该起事故不应由自己上报,害怕上报事故后自己和公司被处罚,金海矿业公司被停产,并影响与金海矿业公司的合作,因此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瞒报了该起事故。
王卫民认为高义清所在的岗位是众邦劳务公司承包的,不应由金海矿业公司进行赔偿和上报。因此,王卫民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也未向上级公司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瞒报了该起事故。
2.事故谎报过程
(1)金海矿业公司。伪造高义清的个人档案及相关培训资料,在宽城县政府事故核查组核查期间,王卫民授意安全科安全员姚红丽将高义清的个人档案及相关培训资料进行了销毁。
(2)众邦劳务公司。一是谎报事发过程。将高义清发生在生产期间的生产安全事故谎报为:2022年4月20日高义清上白班(7:30-16:00),13时30分左右,高义清在金海矿业128米皮带廊首轮位置晕倒在地,被当班班长龙宝军巡检时发现,于是立即联系安全员张俊桥、车间主任高彦清及高义清家属赶到现场,并拨打了县医院120急救电话。15时17分左右救护车出发赶往现场,经急诊大夫现场查验高义清当时呼吸微弱、意识丧失,体表无明显外伤,初步诊断为高血压性脑出血,于是立即将其抬上救护车转运至县医院,在到达医院后进行检查时突然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二是伪造高义清《死亡注销证明》、《急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急诊科接听电话、出车记录。2022年9月至2023年宽城县政府核查组核查期间,众邦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王志宝向宽城县政府事故核查组将死者的死亡原因谎报成疾病死亡。经调查询问,王志宝从网上购买了四种伪造材料,分别为《高义清死亡注销证明》,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急诊病历》,高义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宽城满族自治县急诊科接听电话、出车记录,又与高义清妻子邵秀环签订了假的《补偿协议书》;伪造材料中将高义清死亡原因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伪造成高血压性脑出血死亡。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1.直接原因
高义清在128米皮带机未停车情况下清理溜槽内堵料,违章作业,导致机械伤害死亡事故。
2.间接原因
(1)主要负责人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①王志宝,宽城满族自治县众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尽责,没有对高义清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②陈翠云,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照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2022年4月修订发布的《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到岗履职及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③王卫民,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经理,未按照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2022年4月修订发布的《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管理人员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组织车间、班组培训教育考核,未有效监督车间、班组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
①高彦清,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破碎车间主任,在高义清的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未经考核合格的情况下,将高义清分配到班组;龙宝军,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当班破碎班长,在对高义清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未经考核合格的情况下,安排高义清上岗作业。均未按照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2022年4月修订发布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要求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②王贺民,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副经理,未按照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2022年4月修订发布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要求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③张捷,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科长,未按照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2022年4月修订发布的《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在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未培训的情况下,提前进行了考试。
(3)法治意识淡薄,心存侥幸,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瞒报、谎报该起事故。
3.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4·20”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瞒报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宽城金海矿业有限“6·1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金海矿业公司,位于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东黄花川乡东黄花川村,为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独立法人单位,成立于2004年3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827763437817T,法定代表人陈静新,现有职工331人。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金属矿石销售,矿物洗选加工,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6月事故发生时,原法定代表人陈翠云,主要负责人王卫民。
经调阅2021年11月《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安全设施补充设计》及《附图》,金海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磨选车间年产铁精粉45万t,车间安装的主要工艺设备包括4台MQG2736球磨机、4台FLG1500分级机、4台MQY2745球磨机等工艺设备;磨选车间为3班8小时工作制。2022年9月开始对选铁的磨选车间内部设备设施进行拆除,将选铁的磨选车间改造为选磷车间,2023年8月建成。
3.人员伤亡情况
(1)高荣清,男,金海矿业公司维修班长,事发时当场死亡。
(2)王振军,男,金海矿业公司维修工,事发时当场死亡。
4.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68.2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6月,金海矿业公司安排维修工对选矿厂磨选车间7号球磨机进行维修,更换球磨机筒体内部衬板,计划工期为6月10日至6月12日。磨选车间主任王海龙编制了《球磨机大修方案》,经生产副经理王新成审核后,安全科备案,交由磨选车间副主任张宏全面负责维修工作。6月10日,张宏组织相关维修人员口头进行了施工技术交底,将维修人员分成两个班组,磨选车间维修班班长王艳强带一组人员,尾矿维修班班长高荣清带一组人员,分班开始维修。
2022年6月11日16时至24时,高荣清、王振军、王绍桂等3名维修工一班当班作业,3人全部进入球磨机筒体内部作业,作业至6月12日1时许。6月12日1时20分左右,该企业磨选车间大夜班(0时至8时)运转班班长王海中找到当时在配电室的时任磨选车间副主任张宏,申请恢复7号球磨机供电。张宏在没有现场确认的情况下,告诉当时在配电室值班的电工(张国才、李宗喜)供电,随后电工对配电室控制柜至7号球磨机电气控制柜之间线路合闸供电。1时29分左右,王海中回到磨选车间启动了7号球磨机,靠近球磨机排料端口的维修工王绍桂感觉到球磨机突然一动,迅速跳出,立即跑向7号球磨机电气控制柜处,告诉王海中“球磨机内还有人”,王海中随即关停球磨机。从球磨机启动至关停的时间约为6~8秒,球磨机筒体旋转约两圈,高荣清、王振军在球磨机筒体内部因球磨机磨矿用钢球滚动,造成机械伤害致死。
2.事故救援情况
2022年6月12日1时29分左右,王海中启动7号球磨机后,得知球磨机筒体内还有维修人员,随即关停7号球磨机,马上跑去进入球磨机筒体内捡钢球、救援被困人员,大约1~2分钟后从球磨机筒体出来喊人,并给张宏打电话报告7号球磨机发生了事故。张宏得知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磨选车间在岗人员进行救援。
1时30分左右,王海龙接到电话后从磨选车间办公室跑向事故现场,大概3~5分钟到达后,立即加入并指挥救援工作。1时50分左右,高荣清被救出,放在磨选车间门口处。
期间,副经理王新成接到王海龙电话,从金海矿业公司办公楼赶向事故现场,同时给公司皮卡车司机刘海旺打电话,让他开车去磨选车间接伤员去医院。王新成到达事故现场后,安排救援人员把高荣清抬到皮卡车上,准备去医院。这时死者家属驾驶2辆汽车堵在磨选车间门口,皮卡车无法通行,家属查看高荣清情况后说“人肯定死了,拉走也没用”,不让拉走。2时50分左右,王振军被救出,放在球磨机平台上,家属围绕在王振军身旁,不允许救援人员接触,也不让拉走。
6月14日,王卫民和王贺民与2名死者家属协商好并支付赔偿金后,两名死者家属把死者运回安葬。
(三)事故报告情况
1.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金海矿业公司经理王卫民向东黄花川乡派出所所长张立国电话报告说“矿上死两个人,怕家属在矿山闹事,派人去维持维持秩序”,张立国随即安排派出所民警朱泽皓、任海峰出警。
6月12日3时左右,金海矿业公司安全副经理王贺民向天宝集团安全部部长刘井卫电话汇报了事故,随即刘井卫立即向天宝集团安全副总刘欣歌电话报告了事故,7时左右,王卫民给刘欣歌打电话告知了事故情况,随后刘欣歌向天宝集团总经理高云保电话汇报了事故。9时左右,时任东黄花川乡副乡长王红伟给王贺民打电话询问事故性质,王贺民如实告知了事故情况,随后,王红伟和东黄花川乡应急办主任李晓明一起向东黄花川乡时任乡长刘剑南报告了事故。10时左右,时任宽城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董业兴给时任东黄花川乡乡长刘剑南打电话询问是否发生了事故,刘剑南如实告知相关情况。10时左右,宽城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裴希彬给刘欣歌打电话询问事故,刘欣歌如实告知了事故。
金海矿业公司未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瞒报该起事故。
2.事故谎报过程
一是伪造高荣清、王振军骑摩托发生交通事故交通工具和事发现场。在宽城县事故核查组核查期间,王卫民安排金海矿业公司生产副经理王新成、安全副经理王贺民、磨选车间主任王海龙、碎矿车间主任高彦清等人向宽城县事故核查组谎报了高荣清和王振军死亡事故发生过程,谎称高荣清和王振军是在下小夜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在公司外大桥处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死亡。王卫民联系了摩托车修理店确定一台摩托车,安排王贺民将摩托车取回,随后在夜里安排王贺民、高彦清等人到公司外大桥处伪造了事故现场,并告诉安全科科长张捷拍摄了伪造的事故现场照片。主要谎报事故经过为:2022年6月12日凌晨1时左右,高荣清和王振军小夜班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高荣清骑摩托车载着王振军,行驶到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外部大桥处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6月12日凌晨1时30左右,磨选车间主任王海龙驾车回家,途径公司外大桥处,发现是车间维修工高荣清和王振军,给生产经理王新成打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王新成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同时打电话向王卫民报告,并通知碎矿车间主任高彦清(高彦清和高荣清是连襟关系)“去现场救援,给高荣清家属打电话”,高彦清通知了高荣清家属。王新成到事故现场后查看了高荣清和王振军的情况,立即开始救援,此时高彦清也到达了事故现场,组织现场王海龙、高彦清和皮卡车司机刘海旺先把高荣清抬上了皮卡车,随后高荣清家属到达了事发现场。高荣清家属摸摸高荣清鼻子,说“没有呼吸,人已经死了”,不让送往医院。随后王振军家属和公司经理王卫民等人也到达了事故现场,王振军家属查看王振军情况后,也没让送医院。当时下着雨,没有避雨处,王卫民安排将两名死者存放在车间检修室门口,随后王卫民开始与两名死者家属协商了善后工作。二是请托宽城县中医院相关人员伪造高荣清、王振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篡改急诊出诊车辆登记本和交班记录。事故发生后,金海矿业公司经理王卫民安排李立刚(宝丰矿业职工)委托张文阳(瑞鑫矿业职工)找到张金凤(宽城县中医院急诊科护士长)安排宽城县中医院120出诊,经张金凤协调,托嘉成(宽城县中医院急诊科医生)、刘明(宽城县中医院急诊科护士)、付伟(司机)出诊,在到达金海矿业后,得知2人已经死亡(未见到2名死者),返回医院。之后,托嘉成在没有见到过死者的情况下出具了高荣清、王振军死亡证明。2022年8月份,张文阳找到张金凤修改出诊时间,经宽城县中医院院长祝廷秀授意,急诊科主任崔宏印同意,张金凤安排刘明将6月12日9点5分至10点50分去金海矿业出诊的记录改成6月12日凌晨1点多至2点多。三是伪造高荣清、王振军交通事故认定书。金海矿业经理王卫民安排本企业职工王海龙伪造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海龙通过联系小广告电话,联系到造假人员,网上购买了伪造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3.工伤保险申报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王卫民安排赵瑞敏在工伤保险网上办事系统中填报了事故报告,填写了工伤认定申请表,2022年7月7日工伤认定审核通过,随后赵瑞敏按照系统内提示的材料清单组织并上传所需材料。
期间,王卫民考虑到用真实的事故材料申报工伤保险,可能会被相关监管部门查到后进行调查,因此告诉赵瑞敏申请撤销工伤认定事宜。
2022年8月25日,赵瑞敏向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咨询了撤销流程,金海矿业公司起草了撤销申请书,并递交给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调查股,办理了撤销事宜。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1.直接原因
维修工高荣清、王振军和王绍桂在球磨机筒体内进行维修作业时,因车间副主任、车间带班领导张宏违章指挥,运转班长王海中违章作业,导致维修工高荣清、王振军机械伤害死亡事故。
2.间接原因
(1)主要负责人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①法定代表人陈翠云,安全生产职责履职不到位。任职法定代表人期间未按照金海矿业公司2022年4月修订发布的《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到岗履职及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②经理、主要负责人王卫民,安全生产职责履职不到位。未有效落实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受限空间作业管理不到位,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全面,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安全措施不完善,技术审核把关不严格。
①磨选车间主任、球磨机大修副总指挥王海龙,未按照规程要求制定相关安全措施,未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编写的《球磨机大修方案》中缺少《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2000)第6.25条 “设备大、中修后,应经厂(车间)主管技术负责人、主管安全负责人和设备使用者验收,不合格应返修”和第7.3.7 条“磨矿机停车超过8小时以上或检修更换衬板完毕,在无微拖设施的情况下,开车之前应用起重机盘车,盘车钢丝绳应事先经过检查;不应利用主电动机盘车”规定的球磨机大修后相关安全措施,未按照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班监护人员。
②生产副经理、球磨机大修总指挥王新成和安全副经理王贺民,技术把关不严。对《球磨机大修方案》审核把关不严,制定的球磨机维修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不全面。
(3)《球磨机大修方案》执行不到位,培训教育不到位。
①车间副主任、车间带班领导张宏,未严格执行技术方案。未按照《球磨机大修方案》要求设置当班专人监护,未落实“车间领导带队、全程监护”的安全要求。
②车间技术交底工作落实不到位。球磨机大修工作开始前,车间副主任、车间带班领导张宏组织相关维修人员口头进行了施工技术交底,参加维修的人员与施工技术交底签字记录不一致,未对全部维修人员进行培训。
③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落实。张宏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和《球磨机大修方案》不清楚,未严格按照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
金海矿业公司生产副经理王新成、安全副经理王贺民、磨选车间主任王海龙、安全科长张捷对球磨机维修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
(5)法治意识淡薄,心存侥幸,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瞒报、谎报该起事故。
3.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6·12”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瞒报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宽城通创矿业有限公司“7·15”一般高处坠落事
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宽城满族自治县通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创矿业公司”),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东黄花川乡东黄花川村25组,成立于2021年7月6日,法定代表人陈静新,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壹千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827MAOGKODK7N,公司主要负责人陈静新,现有员工150人,下设办公室、外事办、财务科、安全科、供应科、保卫科等6个职能部门和一个生产车间。2022年7月15日事故发生时,时任宽城满族自治县通创矿业有限公司经理、主要负责人刘晓光主持公司全面工作。
经调阅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1月编写的《宽城满族自治县通创矿业有限公司铁选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附图》,并经现场勘查,铁选厂主要由选矿生产工艺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和办公生活设施组成。
①设计情况
2021年7月28日,取得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冀发改政务备字〔2021〕164号)。2021年11月,委托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写了《宽城满族自治县通创矿业有限公司铁选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2022年1月19日,通创矿业公司组织相关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评审,评审通过并经设计单位修改后出具了最终版《安全设施设计》。
②施工情况
宽城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铁选厂厂房工程施工,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铁选厂厂房工程施工监理工作,2022年5月30日厂房主要工程建设完成。
宽城承隆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隆安装公司”)负责铁选厂设备安装工程,中基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铁选厂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工作,2022年8月13日设备安装工程完成。
设备设施安装期间,中细碎车间与立轴破干选车间工艺连接仅用1条皮带机,通创矿业公司发现如果该皮带出现故障,会导致立轴破干选车间3台立轴破碎机同时停产,因此需要技术改造,在中细碎车间与立轴破干选车间增设转运料仓,实现3台立轴破碎机分别供料。通创矿业公司委托宽城满族自治县鑫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兴安装公司”)负责中细碎车间与立轴破干选车间之间工艺连接的技术改造工程,改造完成转运料仓和A、B、C皮带机。技改工程施工至6月底,通创矿业公司发现鑫兴安装公司技改工程后期施工效率低,施工人员日工资较高,要求鑫兴矿业公司停止施工,剩余未完成工作由通创公司自行组织铁选厂维修工完成,此时,剩余未完成工程主要是A、B、C皮带平台边缘防护栏杆。7月初,鑫兴安装公司离场时,发现C皮带西侧通道平台边缘没有防护栏杆,随即在此处焊接了一条横杆。
鑫兴安装公司离场后,通创矿业公司安排铁选厂维修工安装了C皮带西侧通道平台防护栏杆的立柱,但立柱间距过大,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事故发生后,通创公司再次委托鑫兴公司对C皮带西侧通道平台进行加宽,并重新安装了防护栏杆。
③试运行及竣工验收情况
2022年8月20日至8月30日,2023年5月1日至5月
15日进行了试运行,2023年7月6日恢复试运行。2023年12月7日,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36号)有关规定,通创矿业公司组织专家对铁选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了《宽城满族自治县通创矿业有限公司铁选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2024年2月2日,通创矿业公司对铁选厂竣工验收专家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成、并经验收专家确认合格后,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备查。
2022年7月15日事故发生时通创公司铁选厂处于设备设施带料调试状态,尚未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事故单位与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关系
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宽城县亮甲台乡半壁山村,成立于2001年7月6日,法定代表人裴庆晓,注册资本两亿柒仟陆佰万元整,经济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铁矿开采、铁精粉生产等。通过新设成立、重组并购等方式,先后在承德市宽城县、平泉县、滦平县、隆化县成立多家矿业子分公司,其中宽城县共有5家子公司,宽城宝丰矿业有限公司(位于亮甲台镇杨树沟村)、宽城瑞鑫矿业有限公司(位于亮甲台镇亮甲台沟村)、承德天宝矿业集团宝利有限公司(位于亮甲台镇新北庄村)、宽城金利矿业有限公司(位于东黄花川乡篆字台村)、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位于东黄花川乡东黄花川村)。
经查,通创矿业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6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企业,法定代表人陈静新。该公司通过购买承德京峰矿业有限公司铁矿石,加工销售铁精粉,独立核算。与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上没有关系。
3.人员伤亡情况
郑军,男,宽城满族自治县通创矿业有限公司铁选厂立轴破车间小班长。
4.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80.45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7月15日14时左右,通创矿业公司中控室操作员王利利、王超发现立轴破碎机电流过高,C皮带自动停止运转,尾部和中部2个托辊掉落,随后张金朋在现场关闭了C皮带的拉绳开关。破碎车间班长张庆富组织郑军和张金朋一起安装C皮带托辊,在安装过程中,郑军从C皮带西侧平台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救援情况
2022年7月15日下午14时39分左右,张庆富、张金朋发现郑军掉落后,王玉生在转运料仓门口处也看见了郑军躺在地上,跑到郑军身边查看情况,同时给生产副经理于保军打电话,约1分钟左右于宝军到达现场后,给安全科副科长刘坤坡打电话,安排他通知公司皮卡车开到立轴破干选车间门口,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组织王玉生、张庆富、张金朋以及车间岗位工约5~6人将郑军抬至刘红超开来停放在车间门口的皮卡车后座上,立即赶往宽城县中医院,14时47分刘坤坡拨打了宽城县中医院120急救电话(通过调取视频影像资料,救援过程时长为5分10秒),15时左右,皮卡车行驶至崖门子加油站处(崖门子大正集团门口附近)与迎面驶来的宽城县中医院120救护车相遇,医护人员查看了郑军情况后立即进行抢救,15时22分到达宽城县中医院。
经医院抢救30分钟左右,郑军生命体征稳定,医护陪同进行相关检查,16时36分郑军由急诊转入ICU住院。7月16日零时45分郑军心率、呼吸、血压出现异常,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心电图直线,临床死亡。
(三)事故瞒报、谎报情况
1.事故瞒报过程
事故发生后,公司经理刘晓光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时陈静新在外地,大约10余天后回到宽城,得知公司发生了事故,但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事故谎报过程
一是编造事发过程和原因。通创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静新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向宽城县政府事故核查组谎报了事故经过和原因。在宽城县政府事故核查组核查期间,陈静新组织安排宽城通创矿业公司生产副经理于保军、安全科副科长刘坤坡、球磨车间副主任何长龙和现任生产副经理张建成等人向宽城县政府事故核查组谎称郑军是在下班休息期间,自己去铁选厂后山采榛子,坠落摔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二是伪造补偿协议书和收据证明材料。宽城通创矿业有限公司向宽城县政府事故核查组提供的补偿协议书和收据证明材料,是陈静新找到郑军妻子刘晓艳,协商伪造的虚假材料。
3.工伤保险申报情况
7月16日,刘晓光安排安全科许宝华在工伤保险网上办事系统中填报了事故报告,填写了工伤认定申请表,2022年7月29日工伤认定审核通过,随后许宝华按照系统内提示的材料清单组织并上传所需材料。
许宝华在组织、上传工伤保险申报材料时向陈静新(2022年8月5日刘晓光辞职,陈静新接任通创公司经理、主要负责人)请示了相关工作,陈静新才知道事故发生后刘晓光安排安全科为郑军申报了工伤保险。陈静新考虑到此次事故发生时刘晓光没有上报相关部门,担心在人社部门网上工伤保险申报系统中会留有事故相关资料,矿山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可能会查到后进行调查处理,因此安排许宝华立即撤销申报。
许宝华向宽城县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咨询了撤销流程,通创公司起草了撤销申请书,并递交给宽城县人社局工伤调查股,办理了撤销事宜。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1.直接原因
时任破碎车间运转班当班大班长张庆富违章指挥,立轴破车间小班长郑军违章作业,导致高处坠落事故。
2.间接原因
(1)安全法律意识淡薄,未按设计施工防护栏杆,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时任磨选和破碎车间主任王玉生,在转运料仓技术改造施工时,未严格按照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1月编写的《宽城满族自治县通创矿业有限公司铁选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附图》第15张“防护栏杆制作示意图”要求,组织施工C皮带西侧通行平台固定式防护栏杆;未按照《生产主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第二条“4.严格执行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深入排查本车间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组织整改落实,并做好相关记录”和“8.定期组织车间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危险源辨识、风险预判活动,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直至消除”要求,对已经发现的C皮带西侧通行平台及防护栏杆存在的事故隐患,未立即组织进行整改和消除。
(2)未按设计施工防护栏杆,对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生产副经理于保军,在转运料仓技术改造施工时,未严格按照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1月编写的《宽城满族自治县通创矿业有限公司铁选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附图》第15张“防护栏杆制作示意图”要求,组织施工C皮带西侧通行平台固定式防护栏杆;未按照宽城满族自治县通创矿业有限公司《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落实本单位构成重大风险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对分管领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3)对高处作业管理和事故隐患检查不到位。经理助理李爱军,对公司车间安全检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检查发现C皮带西侧通行平台宽度、固定式防护栏杆横杆间距、立柱间距均不符合要求。
(4)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位。经理刘晓光,未按照宽城满族自治县通创矿业有限公司《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单位高处作业检查不到位。
(5)法治意识淡薄,心存侥幸,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瞒报、谎报该起事故。
3.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宽城满族自治县通创矿业有限公司铁选厂“7·15”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瞒报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宽城县政府核查组核查情况
(一)针对2022年8月24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宽城天宝集团亡人事故进行核查的通知》(冀应急核[2022]36号)核查工作开展过程
该文件需要核查的事项是,近日群众实名举报反映宽城满族自治县天宝矿业集团选矿厂因员工违章操作发生2起亡人事故,均涉嫌瞒报:一是今年6月中旬死亡1人,死者高荣清;二是今年7月15日死亡2人,死者郑军、王振军。具体核查过程如下:
2022年9月1日,宽城县政府印发《关于成立宽城天宝集团金海矿业有限公司亡人事故核查组的通知》,并由县政府办刘文超同志组织召开事故核查启动会,成立了由时任宽城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董业兴、局长裴希彬共同任组长,时任宽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人刘文军、宽城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李金成、时任宽城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彭亮任副组长,县应急、公安、工会和东黄花川乡政府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核查组(共14人)。
2022年9月5日上午,核查组在宽城县应急局召开了工作部署会,会议由董业兴、裴希彬主持。当天下午,裴希彬带领核查组赴金海矿业公司召开碰头会(刘文军、李金成未参会)。现场核查工作由核查组副组长、宽城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彭亮牵头组织,县应急局综合协调股股长申正凯负责收集保管核查资料、起草核查报告,综合协调股其他人员协助收集和保管资料。核查组成员于浩淼、李佳奇、王红伟对伪造交通事故地点(东黄花川乡西五沟门新建大桥)进行现场确认。申正凯、于浩淼、杨松伟、赵法强、李佳奇、孙海楠、王冠忠7人负责对企业相关人员、遇难者家属及出诊医生做询问笔录。
2022年9月5日至9月8日,核查组对8名企业相关人员、3名死者家属和1名医院急诊医生崔宏印进行询问,查验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和证照资料。2022年9月23日,核查组对王卫民进行了二次询问。2022年10月5日,核查组成员申正凯、杨松伟对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保安苏国莹进行了询问。
2022年10月25日,宽城县人民政府向市安委办提交了《关于举报天宝集团金海矿业有限公司亡人事故的核查报告》,核查结论是:“经核,信访人所反映的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隶属于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6月12日凌晨该公司确有2人死亡,名叫高荣清、王振军,二人是在下夜班途中高荣清骑摩托车载着王振军撞到新建桥头基础上受伤死亡的。经向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核实无名叫郑军的职工,2022年7月15日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提交报告前,核查组没有组织召开核查组会议对核查过程和结论进行研究。
(二)针对2022年10月9日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承德天宝集团铁砂选厂发生4起亡人事故进行核查的通知》(冀应急核查[2022]1号)核查工作开展过程
该文件需要核查的事项是,承德市天宝集团宽城县东川铁矿选厂在生产期间,发生4起事故,涉嫌瞒报:一是2022年上半年,工人高义清被皮带碾压死亡;二是2022年6月中旬,工人高荣清死亡;三是2022年7月15日,工人郑军维修更换托辊时被脱落的托辊碾压死亡;四是2022年7、8月份,工人王振军更换球磨衬板时触电死亡。具体核查过程如下:
2022年10月24日,宽城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成立承德天宝集团东川铁选厂4起亡人事故核查组的通知》,核查组成员共14人,对信访人所反映的2、3、4项问题,维持了9月份成立的核查组的核查结论,本次重点对信访人所反映的第一项问题即高义清死亡情况进行了核查。
2022年10月26日、28日,宽城县政府核查组申正凯、孙海楠、朱泽浩、赵宇熙、赵法强、景玉言分别对天宝矿业集团安保部长刘井卫、金海矿业经理王卫民、碎矿车间皮带班长龙宝军、安全员张俊桥、宽城众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王志宝、高义清妻子邵秀环进行了询问,申正凯带领县应急管理局有关同志到宽城众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经理王志宝办公室调取了高义清急诊病历、急诊出车登记本、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注销证明等材料。
2022年10月31日,宽城县人民政府向市安委办提交了《关于承德天宝集团铁选厂发生4起亡人事故的核查报告》。核查结论是:“经核,信访人所反映的承德天宝集团东川铁选厂即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金海矿业有限公司隶属于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4月20日,金海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皮带工高义清在工作岗位因高血压引起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6月12日凌晨该公司确有2人死亡,名叫高荣清、王振军,二人是在下夜班途中高荣清骑摩托车载着王振军撞到新建桥头基础上受伤死亡的。经向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核实无名叫郑军的职工,2022年7月15日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022年11月3日,市安委办对核查情况提出了补充修改建议。
2022年11月10日,宽城县政府核查组申正凯、孙玉海、孙海楠、景玉言对金海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翠云、经理助理王贺民、碎矿车间皮带班长龙宝军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对王海龙、王贺民、高彦清进行了二次询问。
2022年11月18日,宽城县政府向市安委办再次提交了《关于举报承德天宝集团铁选厂发生4起亡人事故的核查报告》,核查结论是:“经核,信访人所反映的承德天宝集团东川铁选厂即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金海矿业有限公司隶属于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4月20日,金海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皮带工高义清在工作岗位因高血压引起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6月12日凌晨该公司确有2人死亡,名叫高荣清、王振军,二人是在下夜班途中高荣清骑摩托车载着王振军撞到新建桥头基础上受伤死亡的。经向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核实无名叫郑军的职工,2022年7月15日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022年11月25日,市应急局依据宽城县政府核查报告,向省应急厅上报了《关于举报承德市天宝集团亡人事故核查情况的报告》。
2022年12月7日,市应急局结合省应急厅两次核查要求,分别向省应急厅两个处室上报了《关于承德市天宝集团铁选厂发生4起亡人事故核查情况的报告》。
2023年4月17日,省应急管理厅对事故核查报告提出补充核查要求。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核查要求,宽城县政府核查组工作人员到县社保局对企业养老参保人员进行查询,发现一名叫郑军的参保人员于2021年2月至2022年7月在宽城满族自治县通创矿业有限公司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停参保时间2022年7月,于是,核查组到宽城通创矿业有限公司作进一步核查。
2023年4月18日,宽城县政府核查组对王海龙进行了第三次询问。
2023年4月26日,宽城县政府核查组对金海矿业尾矿库泵站泵工逯彦秋进行询问。
2023年4月28日、5月12日、5月16日,宽城县政府核查组孙玉海、赵法强、龚健、申正凯对宽城通创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静新、安全副经理于保军、安全科长刘坤坡、选矿车间主任何长龙、圆锥破岗位工张建成、破碎车间副主任李志勇、皮卡车司机孙海东、郑军妻子刘晓艳等分别进行了问询,申正凯等向企业调取了郑军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急诊出车登记本、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注销证明等材料。
2023年5月23日,宽城县政府再次向市安委办提交了《关于举报承德天宝集团铁选厂发生4起亡人事故的核查报告》,核查结论是:“经核,信访人所反映的承德天宝集团东川铁选厂即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金海矿业有限公司隶属于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4月20日,金海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皮带工高义清在工作岗位因高血压引起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6月12日凌晨该公司确有2人死亡,名叫高荣清、王振军,二人是在下夜班途中高荣清骑摩托车载着王振军撞到新建桥头基础上受伤死亡的。2022年7月15日,宽城满族自治县通创矿业有限公司选厂皮带工郑军,在休班期间独自外出上山摔落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摔落位置不在厂区范围,非企业生产作业区域,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023年5月30日,市应急局依据宽城县政府核查结论,向省应急厅上报了《关于举报承德市天宝集团亡人事故核查情况的报告》,省应急厅未再提出补充意见。
(三)宽城县政府对核查工作安排及把关情况
经查,2022年9月1日下午,宽城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成立宽城天宝集团金海矿业有限公司亡人事故核查组的通知》,县政府时任常务副县长王耀霆安排县政府办刘文超同志组织召开了事故核查启动会。2022年10月9日,市安委办向宽城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对承德市天宝集团铁选厂4起亡人事故进行核查的通知》,时任副县长项超,县长高春林分别作出了批示要求,高春林批示要求:请项超县长牵头查清事实并反馈。项超副县长要求应急局核查反馈。2022年10月25日,宽城县政府履行了对《关于举报宽城天宝集团金海矿业有限公司亡人事故的核查报告》的发文签批程序:拟稿人申正凯,核稿人裴希彬,时任主管副主任刘文超,主任宁秀夫分别签字确认,时任副县长项超进行了圈阅。宽城县应急局于2022年10月26日履行了县政府印章盖章审批手续后,向市安委办报送了核查报告。由于省市对核查报告先后提出补充完善意见,宽城县政府核查组按照意见对核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分别在2022年10月31日、11月18日、2023年5月23日三次以宽城县政府名义向市安委办报送了修改完善后的核查报告,三次报告的拟稿人均为申正凯,核稿人均为裴希彬。经查,宽城县政府未履行2022年10月31日、11月18日、2023年5月23日三次核查报告的书面审批手续,未进行盖章登记。
六、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宽城县东川乡党委、政府。一是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导致3起事故的发生。二是在得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核查时,未向核查组如实报告真实情况。
(二)宽城县应急管理局。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二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得知所辖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未及时向宽城县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在接到上级下发的事故核查通知后仍未如实报告真实情况。
(三)宽城县人民政府核查组。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在事故核查组组长裴希彬授意、董业兴默许,彭亮、申正凯、赵法强等核查组成员知晓金海矿业公司“6·12”事故性质的情况下,核查组未正确履行职责,未按规定进行认真核查,对事故核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核查结论失实,致使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未被追究,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个人未受处罚,应当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单位及个人未被追究等严重后果。
(四)宽城县人民政府。一是对全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3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且企业予以瞒报。二是对事故核查组织不力,对核查结论审核把关不严,未组织事故核查组对核查结论及核查过程进行集体研究,未发现核查结论失实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五)承德市应急管理局。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宽城县政府上报的事故核查报告进行审核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未发现核查结论失实问题。
(六)宽城县中医院。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在事故核查中,相关医务工作人员违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篡改出诊车辆登记本、交班记录和病史报告本,为金海矿业有限公司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提供条件。
(七)宽城县东川乡东川村委会、车道子村委会。在对高荣清、王振军两人死因知情的情况下,违规出具高荣清、王振军因交通事故死亡虚假证明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为企业瞒报、谎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条件。
七、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2人)
1.高义清,众邦劳务公司劳务雇佣员工,派遣至金海矿业公司皮带岗位工作,在128米皮带设备未停车情况下,违章进行清理作业,对“4·20”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郑军,通创矿业公司立轴破车间小班长,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按照公司《高处作业管理制度》要求配备防护器具,违章作业,对“7·15”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已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共7人)
1.王卫民,中共党员,金海矿业公司主要负责人、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履行“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对受限空间作业管理不到位,对“6·12”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瞒报谎报该起事故。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已于2024年7月18日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鉴于其为中共党员,建议同步移交宽城县纪委处理。
同时,对“4·20”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5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1年年收入40%的罚款。事故发生后,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瞒报该起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0条第2款的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1年年收入80%即的罚款。
2.王海龙,中共党员,金海矿业公司磨选车间主任、球磨机检维修作业副总指挥,负责磨选车间全面工作。编制的《球磨机大修方案》安全措施不全,未按照金海矿业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班监护人员,对“6·12”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已于2024年7月18日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鉴于其为中共党员,建议同步移交宽城县纪委处理。
3.王海中,群众,金海矿业公司磨选车间大夜班运转班班长,球磨机启动操作人,负责球磨运转岗位工作。在球磨机启动前未进行现场验收确认,未按照金海矿业公司2022年4月修订的《球磨工岗位操作规程》第3条进行开车前检查,对“6·12”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已于2024年7月18日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4.张宏,中共党员,金海矿业公司磨选车间副主任、现场带班领导,负责磨选车间的大修、小修等检维修及设备管理工作。未按照《球磨机大修方案》安排检维修作业现场专职监护人,未落实“车间领导带队,全程监护”,球磨机启动前未进行现场验收确认,对“6·12”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已于2024年8月6日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鉴于其为中共党员,建议同步移交宽城县纪委处理。
5.王贺民,中共党员,金海矿业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球磨机大修方案》审核不严,对球磨机维修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6·12”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已于2024年9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鉴于其为中共党员,建议同步移交宽城县纪委处理。
6.张捷,群众,金海矿业公司安全科长,负责安全科工作。对球磨机维修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6·12”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已于2024年9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
上述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人员,如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承德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7.王志宝,众邦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2024年10月10日,宽城县公安局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同时,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4·20”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5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1年年收入40%的罚款。事故发生后,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瞒报该起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0条第2款的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1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1.张庆富,时任宽城满族自治县通创矿业有限公司破碎车间运转班当班大班长,未按照公司制定的《许可作业管理制度》履行安全作业许可证程序,实施高处作业前向技术部门提出作业申请,在知道作业现场存在事故隐患的前提下,擅自安排立轴破车间小班长郑军从事高处作业,违章指挥,对“7·15”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第2款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
有关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承德市纪委监委,由承德市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依纪开展追责问责。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金海矿业公司(4人)
(1)陈翠云,群众,金海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6·12”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5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1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同时,对“4·20”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5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1年年收入40%即的罚款。
(2)王新成,中共党员,金海矿业公司副经理、球磨机检维修作业总指挥,分管公司磨选车间、碎矿车间生产工作。对《球磨机大修方案》审核不严,检维修作业过程中没有到作业现场检查履职,未能及时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6·12”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的规定,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由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1年年收入30%的罚款。
(3)高彦清,中共党员,金海矿业公司破碎车间主任,负责破碎车间人员、设备及安全管理工作。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4·20”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的规定,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由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1年年收入30%的罚款。
(4)龙宝军,群众,金海矿业公司破碎车间皮带班班长,负责本班碎矿管理工作。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4·20”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的规定,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由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1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通创矿业公司(5人)
(1)陈静新,群众,通创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发生期间,未到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7·15”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5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1年年收入40%的罚款。事故发生后,组织安排谎报事故原因和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0条第2款的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1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刘晓光,中共党员,时任通创矿业公司经理、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按照公司《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并落实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高处作业检查不到位,对“7·15”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5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1年年收入40%即的罚款。事故发生后,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瞒报该起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0条第2款的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1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李爱军,群众,时任通创矿业公司经理助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检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检查发现C皮带西侧平台宽度、固定式防护栏杆横杆间距、立柱间距不符合要求,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7·15”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的规定,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由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1年年收入30%的罚款。
(4)于保军,中共党员,时任通创矿业公司副经理,分管公司生产、检维修工作。未组织施工C皮带西侧通行平台固定式防护栏杆;未组织落实本单位构成重大风险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对分管领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对“7·15”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的规定,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由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1年年收入30%的罚款。
(5)王玉生,群众,时任通创矿业公司磨选和破碎车间主任,负责车间生产安全、技术工作。未组织施工C皮带西侧通行平台固定式防护栏杆;对已经发现的C皮带西侧通行平台及防护栏杆存在的事故隐患,未立即组织进行整改和消除,对“7·15”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的规定,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由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1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六)建议给予党纪处分和企业内部处理的责任人员(5人)
1.高云保,中共党员,时任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全面工作,同意金海矿业公司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并给予其党纪处分。
2.刘欣歌,中共党员,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同意金海矿业公司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并给予其党纪处分。
3.刘井卫,中共党员,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部长,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意金海矿业公司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承德天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并给予其党纪处分。
4.姚红丽,群众,金海矿业公司安全科安全员,负责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在“4·20”事故中对安全培训教育管理不到位。建议由金海矿业公司按照企业内部规定予以处罚。
5.许宝华,群众,时任宽城满族自治县通创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科副科长,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在“7·15”事故中,未按照通创矿业公司《高处作业管理制度》要求,对铁选厂范围内高处作业进行管理,建议通创矿业公司按照企业内部规定予以处罚。
(七)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金海矿业有限公司。
(1)对“6·12”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4条第1款第1项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99万元罚款。事故发生后瞒报该起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149万元罚款。合并对其处以248万元罚款。
(2)对“4·20”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4条第1款第1项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69万元罚款,事故发生后瞒报该起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149万元罚款。合并对其处以218万元罚款。
2.众邦劳务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69万元罚款;事故发生后,瞒报该起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149万元罚款。合并对其处以218万元罚款。同时该公司无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违法超范围经营,建议宽城县相关主管部门对其另案处理。
3.通创矿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69万元罚款。事故发生后瞒报该起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149万元罚款。合并对其处以218万元罚款。
4.宽城县人民政府,对事故核查结论错误负有责任,建议宽城县人民政府向承德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
宽城县委县政府要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充分认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统筹好安全和发展“两件大事”,要对全县矿山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再起底”,对事故多发的重点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在全县范围开展瞒报事故警示教育,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压紧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宽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持续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矿山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每个人,并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强有力的措施,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无证上岗等行为。
(三)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条件
矿山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开展矿山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强矿山安全管理,着力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创造“不用瞒”的条件。
(四)严厉打击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
宽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新修订的《承德市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办法》,落实举报奖励、信息共享、举报核查、调查追责四项机制,建立部门间每月协调会商制度,进一步完善常态化核查机制,确保取得实效。同时持续加大打击瞒报力度,形成对瞒报事故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加大瞒报事故的违法成本,强化“行刑”衔接,形成“不敢瞒、瞒不住”的震慑效应。